政府采购中,如何理解“评审因素要与履约质量相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换句话说,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要素,不得设为评审因素。本专题通过10个实例说明何为“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
专题背景.jpg

政府采购中,如何理解“评审因素要与履约质量相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换句话说,与采购标的质量无关的要素,不得设为评审因素。本专题通过10个实例说明何为“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

1.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不应该把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专门监管部门,承诺没有什么效力,这一承诺也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没什么关联、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国驰名商标”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答: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等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被他人注册或使用。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属于企业业绩、荣誉、商品质量认证或信用评价等,将其设置为评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物业服务项目,可以将供应商成立党支部和工会列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一方面成立党支部和工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另一方面,也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物业服务项目,可以将受到党支部和工会表彰列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党支部和工会的表彰活动缺乏针对性、规范的科学流程和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很大程度上也会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6.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中,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不宜列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7.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接到一个委托,采购人非要提出,把履约保证金作为评分项,就是投标文件中承诺交的履约保证金越多得分越高。我们采购代理机构又不知道该用哪条法律反驳。

答:不可以。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需要指出的是,履约保证金并非必须缴纳,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确有收取的必要,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其收取的最高比例应该是统一、明确的,其金额不应因供应商承诺数额不同而差异化浮动。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因此,供应商承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作为评分项。另外,供应商承诺缴纳履约保证金越多得分越高,而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显然不合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8.产品外观“美观”“很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如果采购人对产品的外观有要求,该怎么设置评分标准呢?比如外形美观得5分,中等得3分,很丑的不得分,这样可以吗?

答:设置评审因素的原则,一是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二是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用产品的外观“美观”“很丑”之类没有明确评价标准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9.企业利润率能否作为评分因素?

答:不可以,企业利润率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与企业的规模条件等密切相关。

10:经营范围内的内容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供应商可以超经营范围经营。即便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领域,比如,食品、药品、媒体、出版等,如果供应商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导致超经营范围投标,其补救措施也只是限期改正。

2020 年10 月9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明确,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法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一些地方已实行承诺制、“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在所发营业执照上已不再写明具体经营范围,只要不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企业均可从事。

因此,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采购项目,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范围与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已经没什么关系,把经营范围设置为评分项已经没有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五百零五条、一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仅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